辽宁新海建设有限公司

**合同、辽宁新海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提 供 被 执 行 人 财 产 状 况 通 知 书
(2021)辽0114执恢529-5号
辽宁新海建设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申请本院执行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规定,通知你/你单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如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崔 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