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财保546号
申请人:**区金源建筑工程配套中心,住所地:潍坊市**区固堤街办大泊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03MA3F8JXA3M。
经营者:**防,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区。
被申请人:潍坊纺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李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72247567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潍坊纺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区禹王北街369号开元街道办事处二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F4WMUOW。
负责人:***。
申请人**区金源建筑工程配套中心与被申请人潍坊纺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潍坊纺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4984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纺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潍坊纺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银行存款64984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申请费3769元,由申请人**区金源建筑工程配套中心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