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向望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向望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执454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向望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合仲字第0615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在凤台通商村镇银行开户号2000004296571030000067存款(储蓄)111735.00元予以划拨。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