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2执434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组织机构代码00301095-X,住所地本市文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先道。
被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8994925J,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濉溪路42号方圆华庭1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骆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移送执行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202民初8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潘井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