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执8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被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濉溪路**方圆华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8994925J。
法定代表人:骆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2民初89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37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邹莹玖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聂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