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7民初1805号
原告任良均,男,汉族,1974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代理人*先章,系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佳得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王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良均与被告四川佳得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良均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阳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