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7民初3580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佳得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核桃村十组综合楼一号楼3层15号。
法定代表人:何波。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佳得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翟辉容
人民陪审员薛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梁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