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景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景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云31执保4号
云南景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申请对被申请人芒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本院(2021)云31民初12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之六、之七民事裁定书实施保全措施,情况如下: 一、冻结存款
1.经查,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勐焕路分理处(现银行名称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三棵树支行)无账号13×××77账户、无账号13×××77账户,故未能实施冻结; 2.经查,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芒市牡丹支行无账号25×××22账户,故未能实施冻结; 3.经查,被申请人芒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清算中心无账号54×××12账户,故未能实施冻结; 4.经查,被申请人在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银行名称为:云南芒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4×××12账户,截至2021年4月8日有存款余额2152226.17元;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于2021年4月8日对该账户实施网络冻结,冻结金额为2152226.17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7日止; 2021年4月9日,本院以冻结1017714884.94元人民币为限,到云南芒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对该账户实施限额冻结,实际冻结金额7742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9日至2022年4月8日止; 另,云南芒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对上述银行账号54×××12账户提出质权主张,其主张:质押标的为被申请人的应收账款及收费权,已于2020年9月4日通过人民银行进行登记,登记证号:08965227001070115912,授信额度为1亿元,已实际使用授信额度0.34亿元; 5.经查,被申请人在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芒市支行账号82×××50账户,截至2021年4月8日有存款余额8757526.42元;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于2021年4月8日对该账户实施网络冻结,冻结金额为8757526.42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7日止; 2021年4月9日,本院以冻结1017714884.94元人民币为限,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芒市支行对该账户实施限额冻结,实际冻结方式为只收不付,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9日至2022年4月8日止; 6.经查,被申请人在云南芒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账号54×××12账户,故未能实施冻结。 二、查封不动产 1.经查,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芒市的1宗不动产【不动产权号:云(2020)芒市不动产权第XX号】无抵押登记信息,但已于2021年4月7日被芒市人民法院首查封; 2021年4月8日,本院到芒市自然资源局对该宗不动产实施轮候查封,期限三年; 2.经查,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芒市的1宗不动产【不动产权号:云(2020)芒市不动产权第XX号】无抵押登记信息,无被查封信息; 2021年4月8日,本院到芒市自然资源局对该宗不动产实施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7日止。 三、冻结股权 1.经查,被申请人在芒市XX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持股比例为50.5051%,出资金额为1亿元),无股权出质信息,无被冻结信息; 2.经查,被申请人在芒市建投XX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持股比例为51%,出资金额为510万元),无股权出质信息,无被冻结信息; 3.经查,被申请人在芒市XX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持股比例为100%,出资金额为1亿元),无股权出质信息,无被冻结信息; 4.被申请人在芒市XX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持股比例为100%,出资金额为1亿元),无股权出质信息,无被冻结信息; 5.被申请人在芒市XX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持股比例为100%,出资金额为1000万元),无股权出质信息,无被冻结信息; 6.被申请人在芒市建投XX建设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持股比例为51%,出资金额为2550万元),无股权出质信息,无被冻结信息; 7.被申请人在芒市XX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持股比例为100%,出资金额为1亿元),无股权出质信息,无被冻结信息; 8.被申请人在云南XX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持股比例为10%,出资金额为2亿元),无股权出质信息,无被冻结信息; 9.被申请人在云南XX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持股比例为5%,出资金额为2500元),无股权出质信息,无被冻结信息; 2021年4月8日,本院到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第1至7项股权实施冻结,到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第8、9项股权实施冻结,期限均为三年,均自2021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7日止。 2021年4月12日、13日,本院分别向芒市XX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芒市建投XX有限公司、芒市XX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芒市XX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芒市XX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芒市建投XX建设有限公司、芒市XX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云南XX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XX投资开发有限公司9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前述9公司在股权冻结期限内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申请人支付股息或红利。 本案已执行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续行查封、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