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云3123执1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盈江县永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瑞丽市景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20)云3123民初10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瑞丽市景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82781元(欠款278700元、执行费4081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瑞丽市景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回告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经本院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登记、财付通、京东、阿里巴巴、工商等部门进行网络查控,反馈被执行人***、瑞丽市景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除名下有存款29510.4元(已划拨并转付申请人)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剩余欠款人民币249189.6元及案件执行费未执行。经本院在本院辖区内的自然资源、住建管理部门进行传统查控,传统查控结果为:被执行人***、瑞丽市景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盈江县自然资源局无土地登记信息;在盈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无房产登记信息。经本院查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瑞丽市有房地产一宗(不动产单元号:53××00,不动产权证书号为00022659、瑞国用(2012)字第××号),该房地产本院已经依法委托瑞丽市人民法院查封,因涉案房地产在外地,并且瑞丽市属疫情防控高风险地区,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盈江县永发建筑器材租赁部同意暂缓处置。被执行人有劳动能力而规避执行、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进行惩戒。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盈江县永发建筑器材租赁部,申请执行人对案件的执行情况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盈江县永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正勇
审判员 瞿 易
审判员 黄正情
法官助理江海
书记员董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