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5民初859号
原告:隆化金富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黑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7954859448。电话:0314-577××××。
法定代表人:靳翠英,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新,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河北龙人凯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青岛保税港区鸡泽功能区联检中心319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575519989E。联系电话:133××××1000。
法定代表人:谢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怀宾,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益,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隆化县。
原告隆化金富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龙人凯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隆化金富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在开庭审理之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隆化金富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4元,减半收取计2077元,由被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孙海宇
人民陪审员 闫振海
人民陪审员 张建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胡 玥
书 记 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