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5民初925号
原告:***不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化县中关镇中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762052237Q。电话:0314-722××××。
法定代表人:吴艳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新,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河北龙人凯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青岛保税港区鸡泽功能区联检中心319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575519989E。联系电话:133××××1000。
法定代表人:谢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怀宾,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永红,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益,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隆化县。
原告***不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龙人凯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不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在开庭审理之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不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26元,减半收取计4563元,由被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孙海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