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龙人凯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龙人凯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馆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33民初633号

原告:***,女,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

被告:河北龙人凯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鸡泽县青岛保税港区鸡泽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谢磊。

被告:馆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馆陶县金凤大道与筑先路交叉口路西。

负责人:张付军。

被告:馆陶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馆陶县金凤大道西段南侧。

负责人:王志军。

原告***与被告河北龙人凯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馆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馆陶县交通运输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瑞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郝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