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33民初633号
原告:***,女,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
被告:河北龙人凯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鸡泽县青岛保税港区鸡泽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谢磊。
被告:馆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馆陶县金凤大道与筑先路交叉口路西。
负责人:张付军。
被告:馆陶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馆陶县金凤大道西段南侧。
负责人:王志军。
原告***与被告河北龙人凯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馆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馆陶县交通运输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瑞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郝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