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2民初1753号
原告:河北龙人凯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鸡泽县青岛保税港区鸡泽功能区联检中心319房间。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槐伍一,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楷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63号世纪**A座6层61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第三人:唐山市消防救援支队,住所地唐山市新华东道72号。
负责人:***,职务:支队长。
原告河北龙人凯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楷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山市消防救援支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龙人凯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龙人凯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10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龙人凯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武文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