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金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民初1528号
原告:***,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文,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金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红盾小区1-56-578-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6866400792。
法定代表人:郭立新。
被告:北票市土地管理中心,住所地北票市人民路三段22号。
原告***与被告辽宁金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票市土地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70元,减半收取3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学华
人民陪审员  邢金全
人民陪审员  卢金喜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