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昂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潘淮安、***等与宁波昂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2民初318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原告:***,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
被告:宁波昂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桥南村三八江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95389413Y。
法定代表人:金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容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商贸街4号楼2-69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11YK6G。
法定代表人:何霞,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波昂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容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并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