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民初4640号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山市***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坤源里天元花园101楼4号。
法定代表人:王莉,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刘景云,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被申请人:王莉,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技有限公司、刘景云、王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京0116财保14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技有限公司、刘景云、王莉名下价值845 442元的财产。本院执行庭依法对被申请人唐山市***技有限公司、刘景云、王莉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2021年7月19日,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唐山市***技有限公司、刘景云、王莉名下价值845 442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唐山市***技有限公司、刘景云、王莉名下价值845 442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晓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周俊忠
书 记 员 马小玲
书 记 员 杨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