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景丽科技有限公司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某某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民初4638号之一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欣,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山市***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坤源里天元花园101楼4号。
法定代表人:王莉,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王莉,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技有限公司、***、王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晓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俊忠
书 记 员 杨 田
书 记 员 马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