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景丽科技有限公司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财保150号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京逵,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山市景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坤源里天元花园101楼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被申请人:**,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景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4558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景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4558元的财产。
保全费1293元,由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高晓岐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俊忠
书 记 员 马小玲
书 记 员 杨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