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里木河大红园林有限公司

***与新疆塔里木河大红园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兵0103民初562号
原告***,男,1975年出生。
被告新疆塔里木河大红园林有限公司,住阿拉尔市良繁场加工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洪山,该公司懂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塔里木河大红园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20元,减半收取55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书霞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