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里木河大红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塔里木河大红园林有限公司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0103财保29号
申请人***,男,1975年出生。
被申请人新疆塔里木河大红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76683173XM,住所地新疆阿拉尔良繁场加工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塔里木河大红园林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新疆阿拉尔天泽公共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618814.34元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塔里木河大红园林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新疆阿拉尔天泽公共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618814.3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