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拓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03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7年12月26日出生,住细河区。

被执行人:***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447-1-502。

法定代表人:张立忠,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63年7月1日生,汉族,阜新市新邱区楼。

本院在执行***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统查询及网络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案已终本满两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 伟

审 判 员  于海涛

审 判 员  苏秀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