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03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7年12月26日出生,住细河区。
被执行人:***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447-1-502。
法定代表人:张立忠,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63年7月1日生,汉族,阜新市新邱区楼。
本院在执行***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统查询及网络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案已终本满两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 伟
审 判 员 于海涛
审 判 员 苏秀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