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拓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122执4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
本院在执行***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122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0,292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于2020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司法查控被执行人不动产、机动车、股权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通过调查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4.2020年11月26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5.2020年11月25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辽宁省××××组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2020年11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
7.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第二次网络司法查控,其名下仍然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8.2020年11月28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本案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并告知其有协助本院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和线索的法律义务,***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尚有债权400,292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实现。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0)辽1122执4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中秋
人民陪审员  陶 野
人民陪审员  邱 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一鸣
【本裁判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