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执恢141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搏浪沙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大典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强。
被执行人:李x强,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永忠,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满震,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湖南搏浪沙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南大典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李x强、高永忠、满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24民初9181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票、车辆等财产情况。2021年12月16日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1年3月20日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同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查明湖南大典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大力铣、摇臂钻等机械设备本院依法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2021年9月16日本院依法拍卖该财产,其中(大连)摇臂钻、北京铣床等设备以最高价567301元成交,退付网拍费7000元,退付原设备承租人租金100750元、退付设备评估费用28000元、申请执行人湖南搏浪沙水工机械有限公司领取案款355656元,另案申请人刘国新、赵敏参与分配金额63245元。其中单梁起重机3套(规格:5T)、单梁机重机(规格:10T)、铭泰起重机(规格2.8T)、激光切割机(规格:JSDH-6022GF,生产厂家江苏大华激光科技)、净化器(规格:非标)经一拍、二拍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致网络拍卖流拍,2021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湖南搏浪沙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按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共计546918元接受拍卖的机械设备抵付部分债务。扣除以物抵债应缴纳的网拍费2000元后,实际抵偿申请执行人的案款为544918元。
2021年8月18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12月16日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12月7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将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8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207382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14474元,现已执行到位案款900573元、执行费1265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 曦
审判员 蔡军飞
审判员 周命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 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