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搏浪沙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湖南搏浪沙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湖南大典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搏浪沙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大典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强。

被执行人:李x强,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永忠,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满震,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湖南搏浪沙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大典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李x强、高永忠、满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24民初9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票、车辆等财产情况。2021年3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1年3月20日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同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查明湖南大典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有机械设备等财产暂不宜处置,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021年8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大典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李x强、高永忠、满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8月18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8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207382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14474元,全部债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 曦

审判员 蔡军飞

审判员 周命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