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民初4775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龙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永芝,辽宁帅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三段55号38AC号一层西侧第八间第十一间商业网点、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670478919X。
法定代表人:王彩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娟,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明,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腰而营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736723308A。
法定代表人:石兆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万明,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辽宁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春玲
人民陪审员 王艳红
人民陪审员 张丽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校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