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21民初1095号
原告:***,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腰而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