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21民初1095号 原告:***,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腰而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