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纪殿国与朝阳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朝双民初字第03420号
原告纪殿国,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静,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县。
被告***,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殿国诉被告朝阳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殿国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殿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原告预交),由原告纪殿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