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银意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滨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某某、辽宁银意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滨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02民初4331号
原告:山东滨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梧桐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9869693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牌延波,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辽宁银意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高新区小营办事处饮马村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CA3MA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宁银意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铸玻巷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4645857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滨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银意城建工程的有限责任公司滨州分公司、辽宁银意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滨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辽宁银意城建工程的有限责任公司滨州分公司、辽宁银意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滨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辽宁银意城建工程的有限责任公司滨州分公司、辽宁银意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滨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5.79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山东滨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