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苏民二初字第00075号
原告辽宁银意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沈阳如意山庄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银意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如意山庄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银意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银意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