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02执162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3年11月20日,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百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62号楼1**7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2)辽1402民初177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至葫芦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有辽PJ××**号田野牌汽车一辆,本院予以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已告知当事人;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至此,本院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2)辽1402民初17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