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8财保97号
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紫丁香苗木经销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克勒沟镇大苇子沟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130828567379111U。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好河山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沙岭子村。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130705065745468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紫丁香苗木经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好河山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紫丁香苗木经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好河山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局账户中的工程款4925234.04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好河山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局账户中的工程款4925234.0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月31日至2020年1月30日。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田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