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吉林省宏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长春绿地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宏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吉林省宏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属于对自己诉权的依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宏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752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03762.0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共计108762.00元由原告吉林省宏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