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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诉被告朝阳华烁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322民初1779号
原告白文英。
被告朝阳华烁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成。
本院在受理原告白文英诉被告朝阳华烁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5日以被告已经给付翻地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文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白文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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