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881执异28号
异议人: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69632509M,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荣昌大道68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881749049826E。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753480087,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贺丰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姜海丰,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姜海丰,男,汉族,1981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地江山市,现住江山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1月1日出生,户籍地衢州市衢江区,现住江山市。
被执行人:*家华,男,汉族,1960年9月27日出生,户籍地江山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8月7日出生,户籍地江山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9月25日出生,住江山市市区。被执行人:詹婧,女,汉族,1986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绍兴市越城区号。
被执行人:浙江盛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90929-3,住所地江山市新塘边镇新兴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山市天盛金银饰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4787878-3,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平棋解放路54-6号。
法定代表人:*家华,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2017)浙0881执1176号案件中,案外人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8年5月9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请求事项:请求法院依法核实并将因异议人的工作人员疏忽而导致于2018年2月14日(电子汇款)重复汇付给已被冻结的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19×××022,开户行:江山农行)的款项计101653.45元解冻返还给异议人。
事实与理由:兹在异议人处开户并办理业务的龙游县会计核算中心乡镇街道分中心--石佛乡政府(账20×××299-800110),于2018年2月13日通过号码为35604779的业务委托书,开出金额为101653.45元的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一张,收款人: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用途为支付石佛三和村、杜山坞村饮用水工程,且该笔汇票已于当日解付并入客户账。由于异议人工作人员疏忽,该笔款项又于2018年2月14日通过电子汇款重复汇出,收款人同样为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账号19×××022,金额:101653.45元,用途支付石佛三和村、杜山坞饮用水安全工程等,且该笔资金已入账。由于以上两笔汇款的金额、收款人以及支付用途都完全一致,且汇出时间连续,因此确实系疏忽而致重复汇款。鉴入账单位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已被法院冻结,为此异议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的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特向法院依法申请要求解除该笔重复款项汇款计人民币101653.45元的冻结并返还给异议人或龙游县会计核算中心乡镇街道分中心--石佛乡政府(账20×××299-800110)账内,望法院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依据异议人提供的相关票据及本院依职权调查查明:本院在执行(2017)浙0881执1176号案件中,于2017年5月23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76×××022的账号。2018年2月14日,该冻结的账户内汇入人民币101653.45元,该款系龙游县石佛乡政府工程款,由石佛乡政府开户行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湖分理处汇入。
本院认为: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系石佛乡政府的开户银行,汇入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账户的该笔款项来源于石佛乡政府。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非该笔款项的权利人,故主体不适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申请。
异议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郑爱萍
审判员姜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