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881执1176号
申请执行人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江山市区,组织机构代码:74904982-6。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斌,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系申请执行人单位员工,住江山市。
被执行人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34800-8,住所地江山市。
法定代表人:姜海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姜海丰,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市区。
被执行人***,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江山市,现住江山市市区。
被执行人*家华,男,196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
被执行人***,女,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区。
被执行人詹婧,女,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区。
被执行人浙江盛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组织机构代码:58900929-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山市天盛金银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组织机构代码:84787878-3。
法定代表人:*家华,负责人。
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与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姜海丰、***、*家华、***、**、詹婧、浙江盛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江山市天盛金银饰品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7)浙0881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3077549.60元及代偿金占用费和担保费(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义务人***、***以其所有的位于江山市须江镇平棋解放路54-6号房地产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押担保责任;义务人姜海丰、***、*家华、***、**、詹婧、浙江盛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江山市天盛金银饰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姜海丰、***、*家华、***、**、詹婧、浙江盛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江山市天盛金银饰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詹婧所有的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及××号车库的房地产,本院另案设定抵押,已经依法拍卖,所得拍卖款支付优先债权后余款已经分配完毕;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江山市××街道××家乌木××区××、××、××、××、××虎××街道南区南××、××须××镇××、××、××号的房地产,本院另案设定抵押,已经依法拍卖,所得拍卖款支付优先债权后无余额;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江山市须××镇××棋××号的房地产,另案设定第一顺位抵押,已经依法拍卖,所得拍卖款不足支付第一顺位抵押优先债权。除外,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姜海丰、***于2017年5月31日达成还款协议,在履行第一期执行款265000元后未能按协议继续履行,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姜海丰、***、*家华、***、浙江盛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江山市天盛金银饰品有限公司采取了失信等强制措施,并将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执行人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对此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