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881执19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执行人: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753480087,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贺丰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姜海丰。
被执行人:姜海丰,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
被执行人:***,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姜海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88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837886.3元、诉讼费损失10765元并支付代偿资金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848651.3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4.85‰据实计算);被告姜海丰、***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中被告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12***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姜海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姜海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主动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姜海丰、***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姜海丰、***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姜海丰、***名下无商品房、车辆,也无大额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江山市××塘边镇外坞村××号的房屋本院已经予以查封,但该房屋系集体土地性质,不宜处置。除上述财产情况外,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姜海丰、***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查询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101855.96元,但该款1系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石佛乡人民政府操作失误转入,石佛乡人民政府已经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审理裁定上述存款系石佛乡人民政府所有。
因被执行人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姜海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姜海丰、***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姜海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881执19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助理执行员周**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