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与龙游吉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881民初3229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游吉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04630246M,住所地:龙游县。
法定代表人:傅康,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753480087,住所地:江山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龙游吉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要求四被告支付材料款28700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受理后,因被告***、***、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游吉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和被告***、***、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在江山市开办龙坛管道建材经营部销售建筑材料。2013年8月27日被告***与被告龙游吉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内部承包协议书》,由被告龙游吉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江山市经济开发区西山路南段建设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被告***施工。被告***成立工程项目部,由被告***陆续到原告处购买管件,原告将管件运输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西山路南段施工工地,2015年2月4日,经结算,至2014年度12月份止,被告***欠材料款268769.50元,由项目部的会计***签名确认。2016年1月22日双方再次结算,被告***又欠材料款18238元,由被告***签名确认,合计二笔欠款287007.50元。之后,四被告对该笔货款287007.5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龙游吉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将涉案的江山经济开发区西山路南段建设工程以内部承包协议书方式转包给被告***施工,虽法律未明令禁止内部承包,但对内部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应支付的货款由被告龙游吉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87007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龙游吉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66元,由被告***、***、龙游吉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