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送变电工程公司

**市聚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泰易达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市德昌汽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3民抗2号
抗诉机关:山西省**市人民检察院。
一审原告:**市聚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源电力)。
法定代表人梁海珍,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原告:**泰易达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易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晓忠,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原告:平定县普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定普博电力)。
法定代表人曹丽军,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原告:**市郊区电业电气安装公司(以下简称郊区电气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民,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原告:盂县送变电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盂县送变电)。
法定代表人韩树印,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市德昌汽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汽修)。
法定代表人荣建晖,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原告聚源电力、泰易达公司、平定普博电力、郊区电气安装公司、盂县送变电与一审被告德昌汽修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市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2015)城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西省**市人民检察院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阳检民(行)监(2018)14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市城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泉梅
审判员  赵林英
审判员  魏增玲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郭垚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