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822执68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
被执行人吉水县华伟阳光太阳能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先枚,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先枚,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
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吉水县华伟阳光太阳能金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作出的(2017)赣0822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吉水县华伟阳光太阳能金属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所欠***工程款51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475元。本院立案执行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涉及系列案件,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已被另案查封,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