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华伟阳光太阳能金属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822执13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
被执行人*先枚,男,汉族,住吉水县。
被执行人吉水县华伟阳光太阳能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水县城西工业区南华路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688510059H。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水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2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先枚、吉水县华伟阳光太阳能金属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吉水县华伟阳光太阳能金属有限公司名下有不足额银行存款;在公安部车辆查询系统无车辆;在吉水县辖区有厂房、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其厂房、土地使用权在中国农业银行吉水支行设定抵押,本院已依法拍卖,并对拍卖款项进行分配,其机器设备经拍卖、变卖均已流拍,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先枚所有的赣D×××××车辆以及其位于吉水县水南镇的房产,因该房产所占土地是宅基地,无法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0306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4月12日已执行到位3060元,未执行100000元及利息。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9年4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晧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