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民终3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本斌,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望兴,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山,福建本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邵武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五一九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蔡元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林,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邵武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8)闽0782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6月5日以其与***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争春
审判员  熊建安
审判员  邱丽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昱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