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邵武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21民初2701号
原告:邵武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五一九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蔡元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承思、郑辉煌,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窗厦村。
法定代表人:张学霖。
原告邵武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
邵武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邵武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永泰县清凉人民镇政府签订合同,承建因“尼伯特”台风水毁桥梁修复工程中的九条桥梁。为了履行合同,邵武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项目部与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砼供应合同》,合同约定由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向邵武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供应商品砼。但是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商品砼质量不合格,致使所浇筑的梁片强度上升慢,迟迟达不到设计强度要求,回弹检测不合格,无法进行后续张拉、安装作业,另一方面造成台座被占用无法正常周转,造成工期延误。由于“尼伯特”台风水毁桥梁修复工程时间紧、工期短。为了能按期完成施工任务,业主单位永泰县清凉镇人民政府、监理单位福州隆通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要求邵武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外购27片空心板梁,并新建金针菇梁厂,以加快施工进度。邵武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使用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商品砼浇筑的两片梁经钻芯检测,强度一直达不到设计要求,最终智能报废并销毁。
综上所述,由于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商品砼质量不合格,造成了邵武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巨大经济损失。为了维护邵武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诉讼,望判如所请。
为此,邵武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请判令:1、判令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赔偿因提供的商品砼质量不合格给邵武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1527833.5元(其中外购27条空心板梁差价损失490576.5元、新建金针菇梁厂损失927596元、报废并销毁两条梁片损失109661元,具体损失金额以评估价格为准);2、本案诉讼费用由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股东系福州源森经贸有限公司,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会及其他主要办事机构均设立在福州市马尾区内),即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股东福州源森经贸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本案应由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邵武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砼供应合同》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所在地即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本院辖区内,因此,本院依法有管辖权,故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少飞
人民陪审员  程敏绥
人民陪审员  陈国民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开馨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