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1民初2400号
原告:福建大广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策武镇稀土工业园C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34AATY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五一九路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70539834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长汀县汀兴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汀州大道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73360440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大广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长汀县汀兴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尚 萃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