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大广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1民初2400号 原告:福建大广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策武镇稀土工业园C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34AATY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五一九路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70539834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长汀县汀兴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汀州大道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73360440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大广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长汀县汀兴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尚 萃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