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12民初1411号
原告:***,男,195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住所地:长乐区。
诉讼代表人:**。
被告:**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州市长乐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长乐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长乐分中心,住所地:长乐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交通运输局、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长乐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 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