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21民初139号
原告: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窗厦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武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福建省邵武市五一九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素公司”)与被告邵武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源素公司诉称,2014年11月,交建公司因承接永泰县清凉镇人民政府”尼伯特”台风水毁桥梁修复工程3、4、5、8、9标段项目工程成立的项目部与源素公司订立《商品砼供应合同》。合同约定:交建公司向源素公司购买规格分别为C15-C50号商品砼,商品砼价格如合同所述,每月5日前结算上一个月砼结算量,当月十日前付清上月供应全部货款,交建公司未及时付款应另行承担所欠全部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源素公司严格遵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根据双方对账结算,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源素公司供应商品砼共计3678立方,货款1285780.5元,泵补5085元,交建公司向源素公司偿还货款200000元,尚拖欠源素公司货款共计1090865.5元。源素公司多次催讨,交建公司一直推诿,至今仍未偿还拖欠货款。因邵武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永泰县清凉镇人民政府”尼伯特”台风水毁桥梁修复工程3、4、5、8、9标段项目部系交建公司内部机构,无独立民事责任能力,无诉讼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该项目部民事责任应由交建公司承担。综上所述,源素公司与交建公司签订的《商品砼供应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交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违反合同约定和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此,源素公司诉请判令:1、交建公司向源素公司支付商品砼货款1090865.5元及违约金177811元(从2017年2月10日起算至起诉之日止,此后违约金以拖欠总货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交建公司承担。
交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所在地为福建省永泰县,闽侯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永泰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交建公司因购买商品砼,与源素公司签订了《商品砼供应合同》,源素公司系因交建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商品砼供应合同》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源素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源素公司所在地为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窗厦村,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邵武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程丽华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程丽娟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交建公司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源素公司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