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宏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宏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14执2127号之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4执2127号之十裁定书,于2018年0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董林齐
书记员  谷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