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1301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申请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保全被两申请人名下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95000元或名下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保全金额共计295000元。
案件申请费199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