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624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申请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35号3-53号,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汇利北园19号1**23跃24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二被申请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保全289,527元或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以上保全价值共计289,527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289,527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以上保全价值共计289,527元。
案件申请费196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 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