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12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安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有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办事处姜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旅顺中路姜家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2民初2175号民事调解书关于大连安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办事处姜家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医疗费等各种赔偿款共计人民币77425元,案件受理费868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061.3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大连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刘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