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安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安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大连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12执130号
申请人:大连安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有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正在执行的(2016)辽0202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大连安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大连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74.1422万元,尚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大连市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2执13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杨科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